关于2017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4-02-20 原料库
2017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7〕8号)和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6〕150号),为逐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我厅决定2017年度继续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围绕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迫切需要,及农机合作社多元化创建、多样化扶持、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经营、品牌化服务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标准,拓展创建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引导区域内农机合作社向“五有”型(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农机合作社发展,切实树立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打造农机合作社升级版,为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现代农牧业发展贡献力量。要根据创建活动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积极鼓励“五有”型农机合作社参与创建活动。2017年全区拟推荐认定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9个、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40个。
(一)示范社申报。各申请农机合作社对照《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于2017年9月15日前通过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管理系统(网址: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审核指南见附件2。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创建活动宣传和合作社网上申报指导工作。2016年新一轮公布认定的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不在申报范围,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可申报推荐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二)示范社推荐。旗县、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和10月15日前通过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管理系统逐级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2017年度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3)要求,严格把关,择优向我厅等额推荐申报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并于10月20日前将《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5)及加盖合作社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维修经营管理科。联系人:肖复衡、郝宇;联系电线;邮箱地址:。
(三)示范社评选。我厅组织对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进行审核,将合乎条件的合作社名单在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向农业部推荐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公布认定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一)明确运行机制。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协同推进、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国示范社创建由农业部规划部署,自治区及盟市共同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自治区示范社创建由自治区规划部署,盟市负责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旗县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各级示范社开展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助、农机金融租赁贴息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对示范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养和训练、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的承接或实施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升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三)培养领军人才。加强农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对示范社开展长期跟踪指导,促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到示范社实习、就业或参与合作社事务,扎根农村创业,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强化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和相关职业人才培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培养和训练、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增强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视野宽、技术强、善管理、懂经营的合作社领军人才。
(四)发挥示范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农业部将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建立全国示范社网页名片,免费为其赠送农机化有关专业报刊。示范社可免费使用“中国农机合作社”LOGO标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逐步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农机系统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的要求,支持指导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主体,在开展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的基础上,为农户提供机具维修、农资统购、培训咨询、销售对接等“一站式”综合农事服务。
(五)加强监测管理。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作出调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生产经营状况,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今后每年申报示范社时,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需报送本辖区已获得“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监测报告,并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提出撤销示范社称号建议。请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2016年新一轮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报告及监测汇总表(附件6)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维修经营管理科。
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是引导和促进农机合作社规范、创新发展,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效进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级示范社创建内容和标准,建立各级示范社动态监测、考核、调整机制。要严格示范社推荐申报程序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逐级审核推荐、逐级公示申报的原则,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拟推荐合作社进行实地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做到宁缺毋滥,严把推荐申报关。
(一)依法登记,运行有效。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合作社注册名称应直接体现农机作业服务特点;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须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规模较大,能力较强。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同类合作社中等水准。农机具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单季机耕、机种、机收、植保作业面积各达1000亩以上,或全年单项或各环节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0000亩以上,或流转、托管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主要在丘陵山区开展农机服务或从事特色经济作物农机服务的,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的品质投诉等情况;农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没发生过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一)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公示上墙,切实履职。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参会人员有签字,定期公开社务。
(三)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
(一)具有合作社章程、机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作业服务有关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张贴公布、严格遵守。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本核算,产权关系明晰,设立成员账户,财务核算规范。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记载清晰、准确。
(三)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实行统一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品质衡量准则、统一作业收费标准、统一机具维修保养。
(四)组织成员开展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一)有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丘陵山区可适当放宽标准),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大中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20台(套);从事粮棉油糖作物生产服务的,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需要的配套机具,其中有少数的高性能机具。
(三)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一)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户节本增效效果明显,成员收入明显高于县域内非成员农户。
(二)积极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服务,在促进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作用突出;热心为周边农民(农机户)开展信息咨询、机具维修、技术指导、抗灾救灾等多种服务。
(三)带头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中起到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