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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7 喂食器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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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完善生育政策,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解决“幼有所育”问题,4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建议》(晋政办发〔2020〕24号)。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逐步的提升”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
●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各县(市、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加强完善,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①各地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非流动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③鼓励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企业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①各地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②各地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③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⑤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的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
③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④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虐童等行为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③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④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③鼓励企业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①各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③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①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要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②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组织并且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
③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合乎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④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①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②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②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③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建议(PDF版).pdf
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完善生育政策,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解决“幼有所育”问题,4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建议》(晋政办发〔2020〕24号)。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逐步的提升”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
●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各县(市、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加强完善,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①各地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非流动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③鼓励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企业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①各地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②各地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③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⑤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的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
③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④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虐童等行为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③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④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③鼓励企业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①各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③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①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要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②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组织并且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
③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合乎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④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①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②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②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③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建议(PDF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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